为全面深化智慧审判无纸化办案和书记员集约化管理模式,有效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完整,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22年度全省法院工作要点》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立案庭、民事审判庭、临城人民法庭为试点,试点开展庭审记录改革工作。对事实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同时,以庭审记录改革为切入点,结合案件繁简分流,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提升审判质效,倒逼司法公开、公正。
二、技术保障
(一)每个审判法庭应配备数字法庭录音录像系统,录音系统实行多路录音,确保录音质量。
(二)审判法庭必须配置有效电源,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系统连续运行。
(三)系统管理员负责审判法庭音像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录音录像系统正常运行。对开庭过程全程实时监控,出现停电、设备故障或不能录音时,应立即通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休庭。庭审结束后,每案刻录光盘。
(四)档案室应配备光盘保管专用设备,确保录音录像光盘得到妥善保管。光盘刻录设备及保存档案使用的光盘必须达到档案保管标准要求。
三、适用范围
(一)经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
(二)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告知当事人并经同意。可以在开庭传票、开庭通知或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
(三)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
(四)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密案件和“四类案件”,原则上暂不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四、庭审操作规程
(一)庭前准备
1.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检查开启数字法庭系统。
2.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位,核实出庭人员身份。
3.交由参加庭审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
4.启动录音录像。
5.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或通过播放录音方式宣布法庭纪律)。
(二)庭审阶段
1.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应再次口头告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并需释明告知: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行制作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请诉讼参与人发言时对准话筒、发言简明扼要。
2.在庭审开始及整个过程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要全程关注庭审录音录像设备使用情况,提醒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语速、音量及使用话筒情况。发现录音录像设备存在故障的,应休庭并通知系统管理员排除故障,待故障排除后再继续开庭。遇有特殊情况,审判长可以立即转换成传统书面记录方式,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与已保存的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
3.法庭最后陈诉阶段,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应再次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庭审结束后,应当场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生成《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承办法官签名后入卷归档。拒绝签名的,法官和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4.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可以根据诉讼参与人的情况或者其他个案因素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辅助生成法庭笔录。
5.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6.闭庭时,对未经书记员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不必签名。该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仅供了解庭审基本情况时参考,但应与录音录像一并归档。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7.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应当全程同步进行,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①休庭;
②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③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对于上述未录音录像的不公开举证、质证与调解等诉讼活动,可另行制作笔录。
8.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审核签名后附卷规档。
五、书记员和审判人员职责
(一)庭审记录改革案件的书记员可以全程出庭从事开庭准备、转递证据材料、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协助录音录像、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等庭审辅助工作。经承办法官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试点案件适用录音录像全部代替庭审笔录且没有其他诉讼事物需要到庭辅助,书记员可以在完成开庭准备工作且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后退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前核对证据材料原件,避免开庭时多次转递证据材料。
(二)采用庭审记录改革不安排书记员到庭的案件,法庭纪律可以通过录音方式宣布,或由法官助理代为宣布。需要做庭审笔记的,由法官助理负责。庭审笔记的程序要点和实体要点主要包括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要旨等。庭审笔记当事人不签字,法庭笔记归入卷宗。
(三)案件庭审结束后、结案归档前,当事人要求查阅庭审记录的,经承办法官同意后,由书记员负责带当事人到本院查阅室收听观看庭审录音录像;如当事人要求复制的,经承办法官同意后,由书记员负责刻录录音光盘或拷贝至当事人提交的U盘,庭审录像不予复制。已经归档的案件,申请查阅、复制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承办法官认为庭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对外提供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等案卷材料上明确说明情况,提示档案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已经庭审直播的案件,可以准许查阅或复制庭审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般不再提供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等诉讼服务。
(六)对于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案件,应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和电子卷宗档案材料的适当位置,自动、醒目地标识“庭审记录改革”字样。
(七)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要求书记员提供誊本的,须报经庭长审批后,再由书记员誊录。制作的誊本应装订入卷,并注明:誊录仅供参考,如誊本与原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原录音录像为准。
六、保存与应用
(一)系统管理员制作光盘时,根据庭审时间顺序进行刻录,可以将多个庭审刻录于一张光盘,但上诉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及合议内容的录音需单独刻录光盘,并注意保密。光盘刻录一式二份,必须制作目录索引,并且在光盘上打印标识文字,移送至档案室保管。
(二)档案室应将光盘区别于纸质档案进行分别保管,并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三)调取庭审音像资料时,从存储服务器上调取。如服务器上音像资料有损坏、丢失的,从档案光盘上复制。
(四)上诉、抗诉或者上级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移送该案录音录像光盘及书记员核对并签名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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