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创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网络平台(域名:www.e-court.gov.cn)将诉讼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网上审查,进而完成案件受理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立案方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三条 网上立案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服务原则。
第四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 民事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二) 行政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案件;
(三) 刑事自诉案件;
(四) 执行案件;
(五) 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五条 律师申请网上立案的,凭有效执业证获取的账号和电子令牌,直接登录吉林电子法院。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号码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登录吉林电子法院。
当事人及律师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密码及电子令牌,因保管不善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六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登录吉林电子法院后,应按照《吉林电子法院使用手册》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上传诉讼文书、主体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与诉讼相关的证据等相关诉讼材料。
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平台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或网上留言等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
(二)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诬陷;
(四) 发布广告;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其他内容;
对含有上述内容的,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并对提交者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网上立案服务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网络平台提交网上立案材料的,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 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制的有关规定;
(三) 所诉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以及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九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 申请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并通过电子法院平台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对于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二)争议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采用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方式。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立案;
(三) 当事人填写的信息有误或者提交的诉讼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 补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
(五)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回复不予立案的理由,必要时可向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当事人坚持起诉或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六)对当事人的申请,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审核期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人民法院当面核实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条 对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对于要求补正材料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登记立案的,应当通过吉林电子法院平台及时发送《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故意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诉讼或者滥用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将其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取消网上立案权利,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上诉案件的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向原审法院提出,由原审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推送原审法院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统一通过内网系统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五条 再审案件的网上立案申请,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向生效裁判法院提出,由生效裁判法院的立案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统一通过内网系统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吉林电子法院网,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相关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网上立案是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网上立案工作,加强网上立案工作人员配备,指定熟悉网络操作、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专门负责网上立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备,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网上立案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依托计算机软件系统,对网上立案的程序、时限、效率、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保障当事人信息安全。对故意窃取、泄露当事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网上立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绩效考核,作为考核相关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对于不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补正材料等违反立案登记制有关规定或本意见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5 13: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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