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一)由本地检查院提起公诉或当事人自诉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一)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除破产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三、行政案件

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本地各职能部门或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派执行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